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關于“分紅險”,那些偏差與誤區》
時間:2014年04月10日 來源: 關注次數:903【字體:大 中 小】
近期,有關保險公司“分紅險”的討論不斷見諸于報端、網絡及電視,“分紅險”被說成是騙局、誤導、欺詐。那么,對于起源于歐美、初衷是希望讓消費者分享更多保險公司經營盈余的分紅險,是否如媒體所講?媒體的理解是否有偏差?消費者是否有認識上的誤區?現在就讓我們通過對媒體理解偏差與消費者認識誤區的解讀來掀開分紅險的“神秘面紗”。
一、媒體理解偏差
偏差一:對分紅險本身缺乏了解
報道回放:“兩三年前,上海的曹女士購買了一款名叫‘生命富貴花’的年金保險。曹女士說,按保險推銷員當時的說法,這款保險屬于分紅型人身保險,收益要比銀行存款高出6、7倍。自己去開了兩次會,感覺保險營銷員說得不錯,1萬塊錢存銀行里面拿280幾塊錢,這個產品一人存2萬就要拿3800,比銀行利息大得多。聽到收益比銀行存款高出6、7倍,曹女士堅持要買一份。但她的女兒表示懷疑,就問這個保險需要買多少年?保險營銷員表示,買這個產品至少全額存2次,最多存10次,而從第三年度開始,購買者的存款額度可以等比例下降。曹女士女兒說,保險營銷員告訴他們,存一定是要存滿兩年的,第三年開始什么時候取都可以。曹女士的女兒覺得,兩年時間也不算長,就沒有再深究。然而,到了第二年,保險公司寄來的繳費通知單里,卻明明白白寫著繳費期是十年,而要想受益,則要等到遙遠的2052年。曹女士女兒說,看到通知單才發現自己上當了。本來認為三年要取出來,卻發現一定要存滿十年,而且那筆錢想要拿出來需要40年,曹女士女兒說,那時候她母親該110歲了。”
分析:針對客戶的說辭,保險公司可以在三個地方予以澄清:第一,保險合同一般在投保正常受理后一周內送達客戶手中,合同內容的首頁中心位置即明確保單繳費年限為10年。而且從保險公司調取的電話錄音中得知,客服人員回訪電話直接說明了“分十年繳費”。因此,不存在到第二年看到繳費通知時才了解繳費年限的可能性。第二,同樣從電話錄音中得知,回訪人員有提醒客戶10天猶豫期的概念,客戶有充分的時間對于保單進行熟悉和了解。第三,2052年是指產品的滿期日(被保險人滿81周歲),如果到滿期日,被保險人仍生存,則保險公司給付已交保費,而且每年都會有相應的生存保險金給付。而在滿期日之前,被保險人60歲前保險公司每年給付5.5%有效保額,60歲至81歲保險公司每年給付10%有效保額。并不是2052年方可受益。所以媒體在沒有聽取保險公司的意見就下 “理財產品‘變’保險,受益等到110歲”的結論,有些偏頗。實際上,分紅險是相對于普通人身保險而言,是指保險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將上一會計年度該類分紅險的可分配盈余,按照一定比例、以現金或者增加保額的方式,分配給客戶的一種人身保險產品。分紅險起源于歐美,是一種兼具投資功能的保險產品,并非媒體所講是“人身保險中的分紅險騙局”。
偏差二:混淆比較,認為分紅險保障理財兩難全
報道回放:“記者調查發現許多分紅險既沒有多大的保障又沒有多少收益”,“在上海曹女士富貴花保險合同里,每年保費19943,需10年繳費,保險金額卻只有37000元被保險人意外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為:投保人實際繳納的保險費和紅利對應的現金價值,這意味著除了自己繳納的保險費外,只有一筆看不見的紅利如果沒有身故或全殘,也只是基本保額和累計紅利保額之和的5.5%,這比投保人保費的總額存銀行定期存款的收益也要低”。
分析:事實上,客戶所購買的富貴花是一款年金保險,而年金保險是指,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方式,在約定的期限內,有規則的、定期的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因壽命過長而不能依靠自己收入維持生活提供了經濟保障。該類產品與意外險、重疾險等保障類產品的功能不同。更與銀行的定期存款收益無可比性。條款中載明的被保險人意外身故或全殘保險金與生存金,滿期金、豁免保費、萬能帳戶價值等均為保險責任的組成部分。報道中所作的比較,混淆了概念。
偏差三:將個別銷售人員的誤導行為理解為保險公司的行為
報道回放:小標題為“一味追求保費增長,危及行業生存”,內容提要:“經了解,以上客戶經協商已拿回本金,但這種盲目追求保費增長的經營方式,已經積弊難返。”
分析:媒體報道的新聞線索來源于客戶的投訴,而投訴的對象都是保險公司的個別銷售人員。事實上,在保監會的嚴格要求下,各保險公司近年來在防止銷售誤導上都傾注了很多精力,花費了很大力氣,在制度建設、資源支持等方面對銷售誤導行為進行規范。即便如此,仍有個別營銷人員,無視公司的管理制度,為了追求個人業績而去誤導消費者。而僅憑個人行為便推理為“公司行為”,甚至“行業行為”也是值得商榷的。
二、消費者誤區
誤區一:只注重高收益
綜觀現在的保險投訴及退保案例,消費者之所以直呼上當,一方面是由于銷售人員的誤導,另一方面是因為消費者對于保險產品沒有認知,購買保險產品過程只是關注通過保險能拿到多少分紅,能用多短的時間實現多少的投資回報,或者是與儲蓄,基金、股票等其他金融投資工具直接進行投資回報比對,一旦現實達不到預期時,便覺得上當受騙。那么保險產品與金融投資工具又有何不同呢?首先,我們要知道,保險是一種特殊的金融服務,是在風險發生時才展現的金融服務功能,投資理財是保險在這一過程中派生出來的重要功能,“分紅險”則是基于此而設計的保險產品。但不論是普通型保險,還是分紅型保險,保險產品獨一無二的功能是風險保障,主要是防范和避免因生老病死殘等客觀風險而帶來的財務困難,這是儲蓄、基金、股票等其他金融投資工具所不具備的,所以從這一點來講,儲蓄、基金、股票等與保險產品沒有可比性。保險產品可分為普通型保險、分紅型保險、萬能型保險和投資連結型保險。上述不同設計類型產品的保值增值潛力不同,潛在的投資風險也不同,一般來說,增值潛力越大,投資風險就越大,上述四類產品的投資理財風險由低到高的。消費者購買保險產品務必先選擇能滿足自己保險需求的產品,一定要清楚自己的決定是出于對個人和家庭風險進行管理和規劃的目的,而不是以為買保險比存銀行劃算、甚至能發橫財。由于不同類型的保險產品反映了投資理財風險的高低,具體的選擇應依消費者對投資風險的承受能力而定。
誤區二:曲解保險條款
專業的保險合同對于普通消費者來說,確實有些晦澀難懂,加上消費者喜歡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解讀,難免造成消費者與保險公司之間的誤會。如果消費者以退保來“維護權益”,最后就出現保險公司與客戶利益雙雙受損失結果。近年來媒本關于分紅險的報道中有些問題都是因為消費者對于保險條款的曲解。如投訴客戶說保險公司的產品40年后才能取出本金,屆時投保人已110歲。這里的曲解點在于:此保單的投保人為母親,被保險人為女兒(投訴客戶),投保時被保險人年齡為41周歲,所說的40年后才能取出本金是指本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81周歲可領取的滿期金,這些權益與投保人(母親)的年齡是無關的。為防止自己曲解保險合同的條款,或是覺得保險公司銷售人員有講解不清的地方,一是建議消費者采取多方咨詢、以官方解釋為準的原則;二是建議保險公司客服人員在電話回訪時,消費者可將自己的疑慮逐個向客服人員提出,仔細聆聽客服人員的解答。電話回訪是保險公司防范銷售誤導、保護客戶權益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國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對于購買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的客戶必須進行100%回訪,以確保消費者逐夠了解所購買的產品。
誤區三:對保險缺乏認知
因為消費者對于保險的認知遠不如對銀行的認知,所以有些營銷員便習慣用銀行用語來講解保險產品。如“首存貼補,給予本金的10%-20%,作為開戶獎勵”,這里所講的“首存貼補”實際上是猶豫期結束后,按照基本保險金額的10%給付第一筆生存金;“本金10%-20%”是將第一筆生存金(基本保額的10%),折算成保險費的比例,約為10%-20%之間,以此誤導為本金的10%-20%作為開戶獎勵,且類比為開通銀行活期賬戶。所以建議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前,對保險的意義、功用等基礎理念先作一個基本的了解。在近期的一篇媒體報道中,消費者竟然誤以為一張人身意外保險卡被激活后可以讓全家人受益,這樣啼笑皆非的事就是對保險沒有認知的表現。(來源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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