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次級債計入實際資本不得超期末凈資產50%
時間:2011年11月15日 來源: 關注次數:63【字體:大 中 小】
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13號:次級債和股東增資》
保險公司只有在獲得保監會批準后,才能在償付能力報告中將股東增資計入實際資本
“第13號規則”要求,保險公司募集的次級債計入實際資本的金額不得超過期末凈資產的50%,超過部分應當確認為認可負債;如果公司期末凈資產小于零,保險公司應當將募集的次級債全部確認為認可負債。
“第13號規則”還規定,不帶可贖回條款的次級債,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6號:認可負債》的規定進行認可。
對于帶可贖回條款的次級債,“第13號規則”表示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如果贖回日之前與贖回日之后次級債的票面利率的差額小于或等于200BP(基點),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6號:認可負債》的規定進行認可。
如果贖回日之前與贖回日之后次級債的票面利率的差額大于200BP。在贖回日之前,應當將贖回日視為到期日,并據此確定次級債的剩余年限,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6號:認可負債》的規定進行認可。
如果保險公司在約定的贖回日沒有行使贖回權或僅贖回部分次級債,在贖回日之后,應當以合同約定的到期日確定次級債的剩余年限,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6號:認可負債》的規定進行認可。
在《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發布之后募集的帶可贖回條款的次級債,“第13號規則”要求應按帶可贖回條款的次級債的規定確定認可價值。在《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發布之前募集的帶可贖回條款的次級債,仍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4號:帶可贖回條款的次級債》的規定確定認可價值。
“第13號規則”指出,在《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發布前已募集次級債的保險公司,若募集的次級債計入實際資本的金額已經超過凈資產的50%,超過部分仍可計入實際資本,但是在次級債計入實際資本的金額低于凈資產的50%之前,不得發行新的次級債。
“第13號規則”最后指出,保險公司只有在獲得中國保監會批準增資之后,才能在償付能力報告中將股東增資計入實際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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