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整頓各類交易所 保交場所須經批準設立
時間:2011年11月25日 來源: 關注次數:52【字體:大 中 小】
日前發(fā)布的《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要求,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
近年來,一些地區(qū)為推進權益(如股權、產權等)和商品市場發(fā)展,陸續(xù)批準設立了一些從事產權交易、文化藝術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等各種類型的交易場所(以下簡稱“交易場所”)。由于缺乏規(guī)范管理,在交易場所設立和交易活動中違法違規(guī)問題日益突出,風險不斷暴露,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
《決定》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各類交易場所違法交易活動蘊藏的風險,建立分工明確、密切協作的工作機制,健全管理制度、嚴格管理程序,穩(wěn)妥推進清理整頓工作。為加強對清理整頓交易場所和規(guī)范市場秩序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由證監(jiān)會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根據《決定》,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為規(guī)范交易場所名稱,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前,應征求聯席會議意見。未按上述規(guī)定批準設立或違反上述規(guī)定在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工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登記。
《決定》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領導小組,建立工作機制,對本地區(qū)各類交易場所進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頓。對從事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交易場所,嚴禁以任何方式擴大業(yè)務范圍,嚴禁新增交易品種,嚴禁新增投資者,并限期取消或結束交易活動;未經批準在交易場所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應限期清理規(guī)范。清理整頓期間,不得設立新的開展標準化產品或合約交易的交易場所。
國務院要求,聯席會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溝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盡職盡責做好工作。金融機構不得為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提供承銷、開戶、托管、資金劃轉、代理買賣、投資咨詢、保險等服務;已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要及時開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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