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擬加大銷售誤導查處力度
時間:2012年02月17日 來源: 關注次數:38【字體:大 中 小】
保監會
■人身保險公司要承擔起治理銷售誤導的主體治理責任
■各保監局要切實履行好治理銷售誤導的區域監管責任
■保險行業協會要承擔起治理銷售誤導的行業自律責任
■全行業要齊心合力,營造治理銷售誤導的輿論環境
保監會當日發布的《關于人身保險業綜合治理銷售誤導有關工作的通知》指出,2001年以來,為治理銷售誤導,保監會出臺了一系列監管政策,采取了包括現場檢查等手段在內的監管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公司重視不夠、制度執行不到位、責任劃分不明確等原因,銷售誤導問題沒有得到有效根治,在某些領域甚至愈演愈烈,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影響了行業聲譽和社會形象。銷售誤導不僅直接侵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其發展到一定程度,還可能引發公眾對整個行業的不信任,危及行業長遠發展。
中國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出席會議并講話指出,保監會黨委高度重視銷售誤導問題的治理工作,要求調動監管部門、保險機構、行業組織、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等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形成綜合治理的局面,讓銷售誤導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全行業要充分認識治理銷售誤導工作的重要意義,抓機制,抓執行,抓重點,發揮好輿論監督作用,堅定不移地推進銷售誤導綜合治理工作。
陳文輝強調,全行業要高度重視銷售誤導問題,正確認識治理銷售誤導的重要意義。第一,銷售誤導問題是壽險市場當前最為突出的問題,不僅直接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可能引發公眾對整個行業的不信任,危及行業長遠發展。治理銷售誤導是全社會的共同心聲。第二,治理銷售誤導是防范風險的客觀要求。第三,治理銷售誤導有利于推動壽險業轉變發展方式。壽險業快速發展過程中暴露出的許多問題與當前行業仍然較為粗放的發展方式有關。治理銷售誤導是轉變發展方式的必然選擇。第四,壽險業有巨大的發展空間和增長潛力。要發展好、保護好、挖掘好潛在的和現實的保險資源,必須加大力度治理好影響壽險業長期、持續發展的銷售誤導等行業性問題,為下一步快速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治理銷售誤導是壽險業長遠發展的現實需要。
陳文輝通報了銷售誤導治理的工作思路。保監會將按照“突出重點、長短結合、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的總體原則,從四個方面開展對銷售誤導的綜合治理工作。一是抓機制。出臺銷售誤導行為處罰規范、保險公司銷售誤導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等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治理銷售誤導的制度體系;同時積極推進產品轉型,加快風險保障類產品預定利率市場化進程。二是抓執行。采取保險公司自查和監管部門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銷售誤導的專項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強化保險公司治理銷售誤導的主體責任和保監局治理銷售誤導的區域監管責任,建立健全治理銷售誤導的內控制度和公開評價體系。三是抓重點。重點治理對象是違法違規問題較多、自查整改不力的公司;重點治理渠道是銷售誤導問題反映較為突出的銀行保險渠道、個人營銷渠道和電話銷售渠道;重點治理問題是故意混淆保險與存款的概念、夸大合同收益、篡改客戶信息及隱瞞合同重要內容等反映強烈、集中的違規問題。四是發揮好輿論監督作用。適時向社會公眾公布銷售誤導綜合治理進展情況及對違法違規問題的處理情況;組織媒體深入公司、代理網點、投保人進行明查暗訪,強化輿論監督作用。
陳文輝要求,各人身保險公司要就可能產生銷售誤導問題的各個業務環節,對售前、售中、售后的各項管控措施是否執行到位等進行認真的自查和整改。各保監局要在公司自查自糾的基礎上,結合日常監管掌握的情況,選取市場影響較大、違規問題較多和整改不力的公司作為檢查重點,開展現場檢查。要加大對違規問題的處罰力度,對于查實的誤導問題,要以處罰責任人、追究上級領導責任、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吊銷許可證為主要手段,嚴肅處理違法違規保險機構,特別要追究各級機構負責人和分管領導的責任,同時要依法嚴肅處理銀行郵政等保險中介機構。對于基層機構出現嚴重銷售誤導行為,影響惡劣的公司,還要通過行政、法律等多種手段追究上級公司和總公司有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陳文輝強調,保監會將堅定不移地推進銷售誤導治理工作,力爭通過一段時間對銷售誤導問題的綜合治理,使保險公司銷售誤導行為明顯減少,使誠信經營和誠信服務成為壽險公司及廣大銷售人員的自覺行動,營造良好的保險生態環境。
標簽:生命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