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要求回溯分析 準備金估計有望更“靠譜”
時間:2012年05月29日 來源: 關注次數:51【字體:大 中 小】
保險公司的準備金一直是左右保險公司的利潤重要因素之一,而由于其涉及大量的假設和估計,也成為了一個監管難點。為了加強準備金評估充足性監管,保監會昨日公布了《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回溯分析管理辦法》(下稱《辦法》)。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準備金回溯分析工作包括年度準備金評估結果回溯分析與常規性季度準備金評估結果回溯分析兩個部分。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若連續兩個財務年度出現準備金評估結果較大不利發展,且其外部審計機構為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審計報告均為無保留意見的,保險公司須更換外部審計機構,這無疑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精算審計部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對于較大不利發展如何具體界定,此次《辦法》中并無具體界定。
“保監會的這項規定無疑能使準備金估計更加"靠譜"。”某大型會計師事務所保險行業審計經理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由于保險責任準備金根據未來的損失根據保監會設定的貼現方法來估計,牽涉會計假設和精算估計,非壽險業務由于期限普遍較短,準備金估計還不至于太"離譜",而壽險業務往往由于期限較長,對于未來的損失估計難度更大,因此準備金,尤其是未決賠款準備金成為了個別保險公司調節利潤的"利器"。”2009年保監會就對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少提準備金進行了處罰。據悉,其2007年準備金合計少提2.15億元,從而使其2007年稅前營業利潤虛增2.15億元,2007年末償付能力充足率則由-184%虛增至-151%。
《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定期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準備金回溯分析報告。保險公司應自2012年一季度起報送準備金回溯分析報告。而每年第一季度末回溯分析報告應于當年6月30日之前報送,第二、三、四季度末回溯分析報告應于季度結束后60日內報送。(楊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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