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發布十項調整新規 放寬險資股權投資比例
時間:2012年07月25日 來源: 關注次數:53【字體:大 中 小】
7月25日,保監會發布《關于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的范圍,增加能源企業、資源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現代農業企業、新型商貿流通企業的股權;保險公司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產品,可以自主確定投資方式,賬面余額由兩項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調整為10%。
保險公司投資同一股權投資基金的賬面余額,不高于該基金發行規模的20%;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及其保險子公司,投資同一股權投資基金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于該基金發行規模的60%,保險公司及其投資控股的保險機構比照執行。
另外,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或者不動產,不再執行上一會計年度盈利的規定;上一會計年度凈資產的基本要求,均調整為1億元人民幣;償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調整為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開展投資后,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應當及時調整投資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關風險。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包括成長基金、并購基金、新興戰略產業基金和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為投資標的的母基金。其中,并購基金的投資標的,可以包括公開上市交易的股票,但僅限于采取戰略投資、定向增發、大宗交易等非交易過戶方式,且投資規模不高于該基金資產余額的20%。新興戰略產業基金的投資標的,可以包括金融服務企業股權、養老企業股權、醫療企業股權、現代農業企業股權以及投資建設和管理運營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業股權。母基金的交易結構應當簡單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通知》在《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和《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的基礎上,結合市場實際需要,調整放松了部分限制,強化了風險控制要求。
在股權投資方面,《通知》在保持償付能力充足率合規的前提下,適度降低投資門檻,擴大投資范圍,提高投資比例,滿足保險公司的投資需求。進一步明確了股權基金投資機構的資本要求、退出項目和管理資產余額等概念,厘清了保險集團框架下另類投資的相關事項,增強了可操作性。
在不動產投資方面,《通知》根據同質性原則,改進了基礎設施與不動產金融產品投資比例的計算方法,增加保險公司的操作空間;結合宏觀調控和市場發展需要,明確了保障房建設和養老項目有關事項,允許保險資金采用多種投資方式,支持國家重大民生和發展工程。
股權和不動產屬于另類投資,投資數額大、期限長、信息不透明,容易產生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通知》在放松管制的同時,著重加強了風險管控,明確了董事會和管理層的責任,增加了投資分散化等要求,防范其他行業的風險傳遞。同時,進一步規范股權投資項目公司的管理運作,禁止項目公司對外投資,防范資金挪用和違規操作;防止以養老項目名義建設和銷售商品房,防范以自用項目名義投資不動產。
《通知》適度放松投資政策,增加投資運作空間,有利于降低保險資金對資本市場的過度依賴,支持保險資金取得長期穩定收益,促進保險業務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標簽:生命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