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運用將松綁 償付能力仍是門檻
時間:2012年05月18日 來源: 關注次數:47【字體:大 中 小】
為適應當前我國宏觀經濟發展形勢,深化保險資金運用體制改革,更好地貫徹落實《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資金運用辦法》)等監管規定,保監會日前下發《關于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進一步放寬無擔保債券投資范圍的同時,還強調將根據有關情況,適當調整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比例。
保險資金運用將進一步松綁
據了解,以往險資可以投資無擔保債券,但以簿記建檔方式公開發行的各種無擔保債券是保險資金的投資“禁地”,現在政策對此進行“松綁”。《通知》明確保險機構可以投資以簿記建檔方式公開發行的已上市交易的無擔保企業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和商業銀行發行的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等債券。同時,保監會將根據有關情況,適當調整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比例,并將出臺《資金運用辦法》等規定中有待完善的業務規則。業內人士分析,保監會此次將調整投資比例,主要是為了讓保險資金的操作更靈活,更適應市場的需求。
此外,發行核準流程也大大縮短。根據《通知》,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或發起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行初次申報核準,同類產品事后報告。具體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起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獲得備案后,該機構再發行投資標的、交易結構、償債來源、信用增級和流動性安排等核心要素基本一致的產品時,按規定事后報告。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目前包括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不動產投資計劃等。保監會強調,將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改革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產品發行、登記托管、交易流通、信息披露和風險控制等體制、機制。
償付能力仍是一道門檻
《通知》中提到,保險公司開展股權、不動產、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和無擔保企業(公司)類債券等投資,償付能力和財務狀況應滿足監管規定。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不足或財務指標下降,不再符合規定的,應及時采取措施,并不得開展新增投資。保監會將根據保險公司的治理結構、償付能力、投資管理、風險控制等狀況,推進和加強分類監管。
由此可見,償付能力仍是保險資金投資的一道門檻。根據《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投資的保險公司需滿足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的條件。然而,目前的市場環境下,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均“不理想”。相關上市險企年報顯示,中國人壽2011年的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70.12%,但對比2010年211.99%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已有較大幅度下滑;中國平安2011年末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66.7%;新華保險通過上市前股東增資和A+H股發行上市,償付能力充足率升至155.95%,略高于150%。其他百余家非上市公司中,也有一些公司在150%附近徘徊,如大地保險、太平財險、天平汽車、泰康人壽、中意人壽等。此外,還有十幾家公司2011年的償付能力“跌破”150%,如天安財險、嘉禾人壽等。
因此,險企要想在股權、不動產、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和無擔保企業(公司)類債券等方面投資,需時刻關注自身“償付能力”,并積極擴展投資渠道。
講究投資隊伍的專業性
一直以來,保險資金的運用面臨巨大挑戰,其中之一便是“人才儲備不夠,投資隊伍不實用”。中國保險學會會長羅忠敏在前不久舉行的“保險資金運用法律與實踐”研討會上指出,”保險資金運用需要的是復合型人才,即既熟悉保險市場,又熟悉資本市場、貨幣市場;既熟悉國內,又熟悉國際金融市場;既懂業務,又懂法律。加強投資隊伍建設,核心在于提高投資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業務技能。”
對這一問題,《通知》中特別指出,“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及其下屬保險公司開展股權和不動產投資業務,可以整合集團內部資源,在保險機構建立股權和不動產投資的專業團隊,由該專業團隊統一提供咨詢服務和技術支持。”由此可見,投資隊伍的專業性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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