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項臨時信息披露報告(2022年)3號
根據《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2號)的有關規定,公司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皖銀保監罰決字〔2021〕51號、皖銀保監罰決字〔2021〕52號)的內容予以披露。
經查明,富德生命人壽安徽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陳小東在未取得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中心支公司高管任職資格的情況下,實際履行了安徽分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主要負責人的職責。王科作為時任安徽分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全面負責分公司各項經營管理工作,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直接管理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安徽銀保監局決定對安徽分公司罰款4萬元,對時任安徽分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王科警告并罰款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