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項臨時信息披露報告(2022年)1號
根據《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2號)的有關規定,公司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渝銀保監罰決字〔2021〕49號)的內容予以披露。
經查明,富德生命人壽重慶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存在內部管理、代理人管理不到位的問題。2014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間,何蘭萍、張君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重慶盛云穆迪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云穆迪公司”)發行的“盛云大山”產品,幫助盛云穆迪公司以銷售基金為名,非法募集資金,行吸收公眾存款之實,經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判決、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上述犯罪行為實施期間,何蘭萍、張君時任重慶分公司見習客戶經理,重慶分公司未對其實施行之有效的合規管理和防范非法集資犯罪管理措施。
上述內部管理、代理人管理不到位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重慶銀保監局決定對富德生命人壽重慶分公司罰款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