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項臨時信息披露報告(2021年)3號
根據《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2號)的有關規定,公司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內銀保監罰決字〔2021〕33號)的內容予以披露。
經查明,富德生命人壽內蒙古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2020年4月至9月,富德生命人壽內蒙古分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李某為興安中心支公司負責人。
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內蒙古銀保監局決定對富德生命人壽內蒙古分公司責令改正,并處罰款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