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項臨時信息披露報告(2018年)1號
根據《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0]7號)的有關規定,公司對《中國保監會寧波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甬保監罰[2017]35號)的內容予以披露。
經查,富德生命人壽寧波分公司存在財務數據不真實的違法行為:
2016年1月-10月,富德生命人壽寧波分公司虛列會議費、餐飲費等1423.59萬元,套取資金用于退保給付補差及業務推動等。富德生命人壽寧波分公司在“兩個加強、兩個遏制”回頭看自查中向監管部門報告了2016年虛列費用金額929.33萬元。富德生命人壽寧波分公司總經理夏東升為對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寧波保監局決定對富德生命人壽寧波分公司給予罰款45萬元的行政處罰。